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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大众网》
大众网青岛1月23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时满鑫)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一审期间,法院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尔人”跳槽到同行 海尔洗衣机商业机密遭泄露 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他三名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也均为海尔集团员工,其中张某某离职后也到上述某公司任职。 2010年5月间,被告人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定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海尔职务到上述某公司就职后,先后通过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三人于2010年7月和10月通过邮件形式,向上述某公司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数额不等的损失。 经鉴定,上述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372.39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579 .81万元;被告人王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28.91万元;被告人张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29.04万元。 一审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进行披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王某、张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齐某、张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公开审理公开宣判 被告人不着“号服”出庭 本案由于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不公开审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在本案裁判文书并未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进行披露的情况下,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予以公开。 庭审现场,被告人都不着“号服”出庭。据法官介绍,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2014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规范庭审秩序的规定》第十四条:刑事案件被告人一律不着“号服”出庭。除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外,出庭时一般不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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